美国法典第1章第4篇

  • 1923年6月14日至15日在华盛顿特区举行的国旗会议上通过,1924年5月15日在华盛顿特区举行的第二届国旗会议上修订并通过。1942年6月22日第77届国会第二次会议P.L. 623修订并通过;1942年12月22日第77届国会第二次会议P.L. 829修订;第83届国会,第一次会议,1953年7月9日;P.L. 396,第83届国会,第二次会议,1954年6月14日;P.L. 363,第90届国会,第二次会议,1968年6月28日;P.L. 344,第94届国会,第二次会议,1976年7月7日;P.L. 322,第103届国会,第二次会议,1994年9月13日;P.L. 225,第105届国会,第二次会议,1998年8月12日;P.L. 80,第106届国会,第一次会议,1999年10月25日;P.L. 110-41,第110届国会,第一次会议,2007年6月29日;P.L. 110-181,第110届国会,第二次会议,2008年1月28日;P.L. 110-239,第110届国会,第二次会议,2008年6月3日;P.L. 110-417,第110届国会,第二次会议,2008年10月14日;P.L. 111-41,第111届国会,第一次会议,2009年7月27日;2013年12月26日,第113届国会第一次会议;和P.L 115-305第115届国会,第二次会议,2017年3月28日。

    §4。对国旗宣誓效忠;交付方式

    宣誓效忠国旗:“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效忠它所代表的共和国,一个上帝庇佑下、不可分割、人人享有自由和正义的国家。”,应面向国旗立正站立,右手放在心口上。当不穿制服时,男人应该用右手摘下任何非宗教的头饰,并把它放在左肩上,手放在心脏上方。穿制服的人应保持沉默,面朝国旗,行军礼。不穿制服的军人和退伍军人,可以按照为穿制服的人规定的方式行军礼。

    §5。平民展示和使用旗帜;规则和习俗的编纂;定义

    以下是对有关展示和使用美利坚合众国国旗的现行规则和习俗的编纂,以供不需要遵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一个或多个行政部门颁布的条例的平民或平民团体或组织使用。就本章而言,美国国旗应根据本编第1条和第2条以及据此发布的第10834号行政命令进行定义。

    §6。展示的时间和场合

    (a)普遍的习惯是,只在日出至日落期间在露天的建筑物和固定的旗杆上悬挂国旗。然而,当需要爱国效果时,如果在黑暗的时候适当地照亮,国旗可以一天二十四小时悬挂。

    (b)旗帜应轻快地升起,隆重地降下。

    (c)除非悬挂全天候旗,否则不应在天气恶劣的日子悬挂该旗。

    (d)国旗应在所有日子悬挂,特别是在1月1日新年那天;就职日,1月20日;马丁·路德·金的生日,一月的第三个星期一;林肯的生日,2月12日;华盛顿的生日,二月的第三个星期一;3月29日国家越战退伍军人节,复活节周日(不定);母亲节,五月的第二个星期日;武装部军节,五月的第三个星期六;阵亡将士纪念日(下半旗至中午),五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6月14日国旗日;父亲节,六月的第三个星期日;独立日,7月4日;7月27日,6•25战争参战勇士停战纪念日;劳动节,九月的第一个星期一;9月17日宪法日;哥伦布日,十月的第二个星期一;海军日,10月27日;退伍军人节,11月11日;感恩节,十一月的第四个星期四;圣诞节,12月25日;以及由合众国总统宣布的其他日期;国家的生日(入学日期);以及国家法定假日。

    (e)该旗帜应每天在每一公共机构的主要行政大楼或其附近悬挂。

    (f)选举日应在每个投票站内或附近悬挂国旗。

    (g)在校期间应在每所校舍内或附近悬挂国旗。

    §7。显示的位置和方式

    该旗帜与另一面或多面旗帜在列队行进时,应当在行进的右侧;也就是说,国旗自己的权利,或者,如果有其他国旗排成一行,在这条线的中心前面。

    (a)除由职员或本条第(i)款规定外,在游行中不得在花车上展示旗帜。

    (b)国旗不应悬挂在车辆、火车或船只的引擎盖、顶部、侧面或后部。在汽车上悬挂国旗时,旗杆应牢固地固定在底盘上或夹紧在右侧挡泥板上。

    (c)除海军随军牧师在海上举行教堂礼拜时,为海军人员举行教堂礼拜时,可在国旗上方悬挂教堂三角旗外,不得在美利坚合众国国旗上方悬挂其他旗帜或三角旗,如果在同一高度上,也不得在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右侧悬挂。任何人不得在美国境内或其任何领土或属地的任何地方悬挂联合国旗帜或任何其他国家或国际旗帜,其重要性或荣誉与美国国旗相等、高于或高于或高于美国国旗,或代替美国国旗;但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使继续在联合国总部将联合国旗帜悬挂在优越或荣誉的位置上,并将其他国家的旗帜悬挂在与美国国旗相同的突出或荣誉的位置上的做法成为非法。

    (d)美利坚合众国的国旗,当它与另一面国旗并排挂在墙上时,应在旗帜的右侧,即旗帜本身的右侧,其旗杆应在另一面旗帜的旗杆前面。

    (e)当一些国家或地方的旗帜或社团的三角旗组合在一起并从工作人员处展示时,美利坚合众国的旗帜应放在组的中心和最高点。

    (f)当各州、各市或地方的旗帜或各社团的三角旗与美国国旗悬挂在同一旗杆上时,美国国旗应始终处于最高位置。当两国国旗从相邻的旗杆上悬挂时,美国国旗应先升后降。这种旗帜或三角旗不得插在美国国旗的上方或美国国旗的右侧。

    (g)当悬挂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旗帜时,应在相同高度的不同旗杆上悬挂。旗子的大小应该大致相等。国际惯例禁止在和平时期将一个国家的国旗悬挂在另一个国家的国旗之上。

    (h)当美国国旗从水平或从窗台、阳台或建筑物前面倾斜的旗杆上悬挂时,国旗的联合应放在旗杆的顶端,除非旗杆在半旗处。当国旗用从房屋延伸到人行道边缘的一根杆子上的绳子悬挂在人行道上时,国旗应该先从建筑物上升起。

    i)在水平或垂直靠墙展示时,联合应位于旗帜的最上方,并在旗帜本身的右侧,即观测者的左侧。当在窗口展示时,国旗应以同样的方式展示,在街道上的观察者的左边有联合或蓝色区域。

    (j)当旗帜悬挂在街道中央时,应在东西街道上与工会垂直悬挂,或在南北街道上与工会垂直悬挂。

    (k)在讲话者台上使用时,如果旗子是平放的,则应放在讲话者的上方和后方。

    当在教堂或公共礼堂的旗杆上悬挂时,美利坚合众国的国旗应放在最显眼的位置,在观众前面,并在牧师或演讲者面对观众时的右侧处于荣誉位置。任何其他如此展示的旗帜应放在牧师或演讲者的左边或听众的右边。

    (l)在为雕像或纪念碑揭幕的仪式中,旗帜应构成鲜明的特征,但不得用作雕像或纪念碑的覆盖物。

    (m)降半旗时,应先将旗升到塔顶片刻,然后降至半旗位置。在降下当天的旗帜之前,应再次将旗帜升到最高点。

    在阵亡将士纪念日,国旗应该降半旗直到中午,然后升到旗杆的顶端。根据总统的命令,在美国政府的主要人物和一个州、领土或属地的总督去世时,应降半旗,以示对他们的纪念。在其他官员或外国政要死亡的情况下,应按照总统的指示或命令,或按照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公认习俗或惯例降半旗。凡美国任何州、领土或属地的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死亡,任何州、领土或属地的武装部队成员在执行现役任务时死亡,或在任何州、领土或属地工作的第一反应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死亡,该州、领土的州长,或属地可宣布降半旗,并授予哥伦比亚特区市长对哥伦比亚特区现任或前任官员、哥伦比亚特区武装部队成员和在哥伦比亚特区工作的急救人员同样的权力。当一个州的州长,领土,或财产,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市长发出宣言在前面的句子,国旗是飞在该州下半旗,领土,或占有或哥伦比亚特区,因为死亡的武装部队的一员,国旗飘扬在任何联邦所覆盖的区域安装或设施,公告应当飞在下半旗符合宣言。自总统或前任总统逝世之日起三十日内,降半旗致哀;自美国副总统、首席大法官或已退休的首席大法官或众议院议长去世之日起10天;最高法院大法官、行政部门或军事部门秘书、前副总统或州、地区或属地州长自死亡之日起至被埋葬之日止;以及国会议员的死亡之日和第二天在和平军官阵亡将士纪念日降半旗,除非这一天也是武装部队日。在本小节中使用-

    (一)半旗,是指旗杆上下距离的二分之一;(2)“行政或军事部门”系指《美国法典》第5编第101和102条所列的任何机构;(3)“国会议员”一词系指来自波多黎各的参议员、众议员、代表或驻地专员;(4)“第一响应者”系指《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与安全街道法》(《美国法典》第34编第10284条)第I卷第1204条所定义的“公共安全官员”。

    (n)当用国旗盖棺时,应将国旗置于头部和左肩上方。不能把国旗放进坟墓里,也不能让国旗触地。

    (o)在只有一个正门的建筑物内,当旗帜悬挂在走廊或大堂时,应垂直悬挂,并在观察员进入时将旗帜悬挂在其左侧。如果建筑物有一个以上的主入口,当入口在东西方向时,国旗应垂直悬挂在走廊或大厅的中心附近,工会向北;当入口在南北方向时,国旗应垂直悬挂在东方向。如果有两个以上方向的入口,则工会应向东。

    §8。尊敬国旗

    不应该对美利坚合众国的国旗表现出不尊重;国旗不应浸入任何人或物。团旗、国旗和组织或机构的旗帜都要作为荣誉的标志。

    (a)除非在生命或财产受到极端危险的情况下作为表示极度痛苦的信号,否则决不能在悬挂联邦旗帜时将其降下。

    (b)旗帜不得接触其下的任何东西,如地面、地板、水或商品。

    (c)旗帜不应平放或水平悬挂,而应始终高高飘扬。

    (d)旗帜不应用于穿衣服、床上用品或帷幔。它永远不应该被装饰,不应该向后缩,也不应该向上折叠,而应该永远让它自由地下落。

    蓝、白、红三色旗的排列总是蓝色在上,白色在中,红色在下,用于遮盖演讲者的桌子,覆盖讲台的前部,以及一般的装饰。

    (e)旗帜的固定、展示、使用或存放方式绝不能使其容易被撕裂、弄脏或以任何方式损坏。

    (f)旗帜绝不应用作遮盖天花板的覆盖物。

    (g)国旗不应在国旗上或国旗的任何部分上放置任何标记、徽章、字母、单词、数字、图案、图片或任何性质的图画。

    (h)旗帜不得用作接收、持有、携带或递送任何东西的容器。

    (i)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旗帜用于广告目的。它不应绣在靠垫或手帕等物品上,也不应印在或以其他方式印在餐巾纸、盒子或任何临时使用和丢弃的物品上。不应将广告标志系在悬挂国旗的旗杆或吊索上。

    (j)旗帜的任何部分不得用作服装或运动服。但是,军事人员、消防队员、警察和爱国组织成员的制服上可以佩带国旗徽章。国旗代表着一个活生生的国家,它本身也被认为是一个活生生的东西。因此,翻领旗别针是复制品,应该戴在左翻领靠近心脏的地方。

    (k)当旗帜的状况已不再是一个适宜展示的标志时,应以有尊严的方式销毁,最好是焚烧。(弃置废旗仪式)

    §9。升旗、降旗或通过时的行为

    在升旗、降旗仪式中,或者在阅兵式、检阅中,穿制服的人员应当行军礼。在场但不穿制服的军人和退伍军人可以行军礼。所有在场的人都应面向国旗,立正站立,右手放在心口上,或者如果适用,用右手摘下头饰,手放在左肩,手放在心口上。其他国家的公民应该立正。在移动的纵队中,所有这些对国旗的行为都应该在国旗通过的那一刻进行。

    §10。由主席修改规则和惯例

    本法所列有关悬挂美利坚合众国国旗的任何规则或习俗,可由合众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在其认为适当或需要时予以更改、修改或废除,或制定有关的补充规则;任何此类更改或补充规则均应在公告中公布。

    1959年8月24日,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总统发布了第10834号行政命令,修改了《美国法典》第4章第1章的规定,并确定50星旗为美国的官方旗帜,从1960年7月4日起生效。

    船旗法-由主席修改规则和惯例

    1959年8月24日第10834号行政命令

    第一部分-旗帜的设计

    第一节。美国国旗有13道横条纹,红白相间,蓝底白星组成的联盟。

    第二节。国旗和米字旗中星星的位置应在本命令的附件中注明,该附件在此成为本命令的一部分。

    第三节。该旗的组成部分的尺寸须符合本命令第2条所提述的附件所载的比例。

    国旗的标准比例

    旗的提升(宽度)-旗的1.0飞(长度)- 1.9管接头提升-管接头的7/13飞- 0.76星直径- 0.0616条宽度- 1/13

     

    美国法典第36篇,A部分第301节,副标题I -国歌

    (一)名称。由歌词和音乐组成的《星条旗永不落》就是美国国歌。(b)比赛过程中的行为。-在演奏国歌时-

    • (1)当国旗显示时-

    (A)穿制服的个人应在奏国歌的第一个音符时行军礼,并保持该姿势直到奏完最后一个音符;(B)在场但未穿制服的武装部队成员和退伍军人,可以按照为穿制服的个人规定的方式行军礼;及(C)所有在场的人应面向国旗并立正站立,右手放在心口上,而不穿制服的人(如适用)应用右手摘下头饰,并将头饰放在左肩,手放在心口上;和

    • (2)当不升旗时,所有在场的人都应面向音乐,并以升旗时的同样方式行事。